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晓光、严晓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晓光、严晓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5,770.88元,本息合计85,770.88元;并自2016年11月19日起,被告孙晓光、严晓梅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给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28元,由被告孙晓光、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28元,由被告孙晓光、严晓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晶淼审判员 韩 丽审判员 唐昭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家强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
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
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