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齐与舒鹏、姜晓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六条、

六条、第六

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舒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齐偿还代偿的本金500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舒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齐偿还代偿的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舒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

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账号:17-260201040006032,备注必须写明,收费单位编号1610901,收费项目编号1610402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石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洁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