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百三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道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

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道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祖华审判员  杨伯强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