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志亮与南城县贝怡杰工具箱包有限公司、邹来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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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邹来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江 庆审判员 严小霞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宁唏苑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