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
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
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魏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