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黎小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小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小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本金80000元,利息414.65元,罚息8220元,复利385.2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7月19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元,财产保全费910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元,财产保全费910.19元,合计1923.19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交纳),由被告黎小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主航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