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
第三条第四款、
款、第十四条之规
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许希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彬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