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广合塑胶有限公司、诸城金辉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最高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广合塑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广合塑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73574.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山东广合塑胶有限公司还应承担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偿付之日期间,按欠款数额及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诸城金辉塑料有限公司、侯秀琴、张宝荣、河北龙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侯军、诸城市东方奥诺工贸有限公司、周秀云、张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诸城金辉塑料有限公司、侯秀琴、张宝荣、河北龙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侯军、诸城市东方奥诺工贸有限公司、周秀云、张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广合塑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广合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金海人民陪审员  王 焱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红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