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子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子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子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静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