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子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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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子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子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静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