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光与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张彦光代缴保险金

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张彦光代缴保险金22968.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由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由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