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辉、蒋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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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96号民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晨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