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强诉被告洪连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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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157元,减半收取2578.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157元,减半收取2578.5元,由李强负担。审 判 长 张跃文人民陪审员 宋开珍人民陪审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