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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郑兰勋经济损失516.28元;二、驳回原告郑兰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兰勋负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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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素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农碧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