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取保候审期间刑期终止日顺延。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燕丽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