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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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