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
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