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义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一义准予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一义准予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健 审 判 员  蔡能娜 人民陪审员  王文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华郑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