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
第三十六条,
十六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
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赢倾蓝琳户外运动有限公司针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赢倾蓝琳户外运动有限公司针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晴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