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芳圆与李恋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芳圆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芳圆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林芳圆负担。审判员  鞠艺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华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