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梦甜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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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梦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梦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梦甜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