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厦厦、严秀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