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成术与沈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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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成术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计1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成术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计123.00元,由原告廖成术负担。审判员 杨秀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旭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