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成术与沈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成术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计1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成术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计123.00元,由原告廖成术负担。审判员  杨秀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旭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