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缔零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锡伦代理审判员  杨静恬人民陪审员  许焕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毕 硕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