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辩称,是被害人李某甲的妹妹让其伪造的假结婚证,被害人李某甲知道结婚证是假的。其已经偿还银行贷款10万元。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夏天,被告人李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谎称自己要离婚,两人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同居,同年9月份李某甲怀孕后,李某编造做生意需要资金的谎言,哄骗李某甲将自己名下房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25万元,为继续骗取李某甲信任,2014年2月份李某伪造二人的结婚证交给李某甲,2014年5月份贷款下来后,李某将25万元打入其女儿李某乙的账号。2016年3月份李某甲多次向李某催要贷款,后李某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4年2月份至2016年6月份之间在晋州市被一名自称叫李某的男子诈骗钱财。2013年7月份前后,这名自称李某的男子通过QQ聊天工具加其为好友,通过聊天其得知对方是做建筑工程的,经常在山东干工程,后来知道他也是离异了。2013年9月份确定了恋爱关系住到了一块并打算结婚,2013年12月份前后李某说他做生意需要资金,因为其没有钱,他就说让其把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做抵押去银行贷款,因为其也是想着好好过日子,又怕影响了夫妻关系,就同意把其名下的房产做抵押贷款25万元。后来这些事都是李某办的,其只是去银行签了几个字。2014年初的时候其催着李某去办理结婚手续,他说自己去办,于是其二人照了一张合影给了他,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李某就拿回来一张其二人的结婚证。2015年初,其发现他有了别的女人,后银行开始催要贷款,其就催李某,因为结婚后他一直就在外面,基本上不回家,2016年2月份前后李某就不回家了,我打他电话也联系不上。其就按照他写的地址去找,找到地址后根本没有这个人,后来我一看结婚证发现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跟他给写的身份证号码不一样才知道被骗了。直到现在其也联系不上他。其不知道他贷的款干什么用了。后来才知道他将款打到了他女儿李某乙的账号。被告人李某供述,2013年3月份前后,其通过网上聊天认识李某甲,得知她离婚了,其就告诉她也正准备离婚,而且还告诉他其是做生意的。2013年7、8月份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同居了,到了9月份李某甲就怀孕了,李某甲怀孕后其跟她提出做生意需要资金,让她用她名下的房产作抵押贷款,她就同意了,后来其联系的贷款的事宜,只是让她签了字,大概2014年5月份前后贷款才办下,钱直接汇到了我女儿李某乙的账户上,一共是25万元。款到了以后其用了I5万元左右还了以前的欠账,剩下的10万元买了生活用的家具家电、生活开销,就把这个10万元花完了。2013年刚认识的时候告诉李某甲其马上就要离婚了。如果不告诉她快要离婚了,李某甲就不跟其一块继续谈恋爱了,就不可能跟其往下发展。为了搪塞她和她父母,其就办了一个假结婚证。2016年5月份以后其就不跟她在一块了,就回石家庄了,到了8月份其就不接李某甲的电话了。她老是追着其要帐,没办法其就躲着不见她了。其知道不还贷款银行会收了李某甲的房产的事。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其没有与被告人李某离婚,李某与其结婚后,有了女儿李某乙,李某乙10岁左右的时候,李某就不进家了,从那以后我就没有见过他,家里出任何事他都没有管过,从那时候起其和其女儿李某乙的生活里就没有这个人了。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前后,其父亲李某因没有身份证,用其名字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的事实。5、证人卢某甲、张某甲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对其说过与李某甲的结婚证是假的,李某甲不知道情况。6、晋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月9日15时许,李某甲报警:称其被李某诈骗了。7、晋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9日晋州市公安局对李某甲被诈骗案的立案侦查。8、李某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李某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9、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7年5月18日10时许,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大北街光大银行有一名网上逃犯正在办理业务。接警后,民警张利鹏等迅速赶到现场,将该逃犯李某抓获并带回了派出所。10、晋州市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及晋州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系复原退伍军人。11、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户籍证明:李某等人的户籍证明。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户籍地为槐树镇北张里村。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结婚证骗取被害人信任,编造做生意需要资金的谎言,用被害人的房产证做抵押贷款,数额巨大,后为逃避还款失去联系,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牛彦惠审 判 员  高军彩人民陪审员  吴 喆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奥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