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与边境宽、张景玉、张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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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53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跃辉审 判 员 张洪新代理审判员 付 佳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