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与边境宽、张景玉、张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53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跃辉审 判 员  张洪新代理审判员  付 佳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