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德义对被告张建林、魏海涛、魏海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
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德义对被告张建林、魏海涛、魏海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房德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晋安人民陪审员 吴莹钰人民陪审员 马四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