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龙与马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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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
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庆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谟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