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龙与马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

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庆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谟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