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峰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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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安宁二0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