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万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润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万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润建中的起诉。案件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万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润建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万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爱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亚彬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