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永广与袁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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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永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永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宋永广负担。审 判 长 纪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徐晓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芍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