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永广与袁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永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永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宋永广负担。审 判 长  纪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徐晓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芍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