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照周与卢开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照周撤诉。本案受理费418.09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