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

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淑英系鹤壁市淇滨区XX小区房屋的长期住户,原告鹤壁XX小区业委会聘请的物业服务人员为被告张淑英居住的鹤壁市XX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张淑英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因2017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期间尚未截止,故本院对原告鹤壁XX小区业委会要求被告张淑英应当及时缴纳2015年、2016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7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指出,鹤壁XX小区业委会在今后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业主的交流沟通,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答复与解决,为业主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费475元;驳回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淑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