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成与李贵平、凉城县宏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

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被告李贵平不是本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故原告要求李贵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被告凉城县宏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当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宏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辩称其与被告李贵平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不承担责任风险和费用,因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庭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及《二〇一七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并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票据等确定其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为:医疗费16102元、护理费为[106元/天(工资)×39天+53元/天(工资)×14天]4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9天]3900元、残疾赔偿金[32975元/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年×10%(伤残等级)]32975元、后续治疗费用酌定1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67853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医疗机构没有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医疗意见或建议,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已达70周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受伤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导致收入减损,因此对于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本案原告选择的是合同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第三

第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因该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

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因该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00000元,而原告的实际损失在该范围之内,因此,该次事故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应全部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承担。根据该保险条款第四条

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

的规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故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三百零二

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十

第十七条、

五条以及《最

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

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

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贵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用合计6785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贵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计748元,鉴定费27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 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