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连与莫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告莫远升应当返还借款50000元给原告黄连。二、二、被告莫远升应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告莫远升应当返还借款50000元给原告黄连。二、二、被告莫远升应当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黄连,直至还清时止。本案受理费10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远升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宾志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小倩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