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汪丰生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23日(2017)皖170

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23日(2017)皖1702民督4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朱儒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