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晶晶的银行存款59000元,期限为1年,自20
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晶晶的银行存款59000元,期限为1年,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610元,由申请人李广东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寿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保友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