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东与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冻结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晶晶的银行存款59000元,期限为1年,自20

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晶晶的银行存款59000元,期限为1年,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610元,由申请人李广东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寿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保友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