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安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文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安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安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长沙安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婧怡人民陪审员  黎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湘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