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榜娇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榜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榜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婉仪杨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