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中达建设有限公司、绵阳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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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陆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文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