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
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其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原告已按约定缴纳了认购房屋定金,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故原告主张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2月4日签订的《“云天·新里程”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向原告交付房屋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仅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该协议属于预约合同性质,双方还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不具备法律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交付房屋是建立在原、被告已建立本约性质的基础上的,且案涉房屋至今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本身也不具备交付房屋的实质条件,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预约性质的合同,双方也未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正道与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正道与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签订的《“云天·新里程”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陈正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开军审判员 曹荣福审判员 赵卿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海燕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