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
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本案中,案外人吕建洪已购买争议土地上的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吕建洪作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亦应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对吕建洪要求解除对争议土地的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
第十七条、
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凤路558号“润洲·金外滩”2栋1单元3
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凤路558号“润洲·金外滩”2栋1单元3楼1号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争审判员 夏小璐审判员 梁 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
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