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登银罚金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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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8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8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对被执行人江登银并处罚金七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秦胜人民陪审员 梁平人民陪审员 曹旭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