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江彬与张伟、李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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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江彬4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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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2元,保全费3702元,共计8784元,由被告张伟、李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家琪【特别提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需要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并需将缴费票据在上述期限内交本院。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按当事人未上诉或按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