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士芳、刘宝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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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燕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