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士芳、刘宝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燕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