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7999元不变(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东行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