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鹏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7999元不变(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东行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