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军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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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代理审判员 丁盈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