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庆柱与杜景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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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庆柱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庆柱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