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庆柱与杜景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庆柱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庆柱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