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徐现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

零八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九条、

九条、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现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现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通信服务费5685.52元、违约金2977.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现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