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军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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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 凯代理审判员 李双全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