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军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 凯代理审判员  李双全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