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怀东与郭小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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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小兰在沪市A股市场XXX账户XXX证券内的股票500.00

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小兰在沪市A股市场XXX账户XXX证券内的股票500.00股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红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